法院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等8人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生产、作业安全,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在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报、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尽职地履行职责,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宣判后,邢玉庆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