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新羽与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钦东高速60KM+500M处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后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防撞护栏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梁永帮等6名被告人出于让走私车辆躲避执法检查,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在明知高速公路正在使用的情况下,仍私自拆下护栏,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公私财产,更严重危害到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