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对现场进行评估,认定该行为是不计后果导致长城遭受破坏的较为严重的事件,性质较为恶劣。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向景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及名单;国家文物局关于甘肃省长城认定的批复及附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及所附名单;被毁长城原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甘肃省文物局出具的景泰县明长城索桥二段破坏情况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景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长城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故意损毁,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