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我又被他们带到了黄冈市,一直被关在一个小区的七楼。被挟持的这段时间里,他们用拳头、棍棒打过我几次,伤得不重,主要是吓唬我,不让我离开他们的视线,一直要求我找赵某还钱。“期间张某、陶某都威胁我:‘你不要跑,跑的话,你的兄弟姐妹都跑不脱。’我从5月份一直被他们控制到了9月份,他们带我多次找赵某谈,但都没有拿到钱。
“2014年9月4日,陶某威胁我,要我打电话把我老婆骗到了东湖景园C区30栋906室。9月5日上午9点,张某一进门就对我说:‘没有什么谈的了。’张某从腰上拿出一把剪子给了李某清,张某把我左手按在板凳上,李某清拿着剪刀先剪断我的左手小指,接着又剪断无名指。我没有反抗也没有叫。陈某拿出绷带给我包扎,还喷了一点云南白药。断的指头不知道被谁放进了冰箱里。
“9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张某、陈某、蔡某他们把我的断指放进一个盒子里,带我到沌口开发区。在开发区万达广场步行街赵某老婆的服装店里,我对赵某说了几句狠话:‘老子给你三天时间,你看着办,老子再来找你就要你的命。’说完我把盒子放在他店里桌上就走了。”
李某静再三说:“是陶某教我这样威胁赵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赵某拿钱出来。”
法院判决12人系共同犯罪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陶某、张某、李某为索取债务,经商议后分别邀约李某清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数月之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期间,张某、李某清、陈某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应按照上列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
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议并提供作案工具,李某清持械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陈某事先明知他人欲持剪刀伤害他人身体,仍接受他人指使实施购买药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此外,陶某等人均提出本案系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引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陶某、张某、李某、陈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