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
舆论是否会影响死刑判决?
12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杨庆堂在《华政•行仕法律论坛》上说,作为刑事法官,把握死刑案件的杀与不杀有“九看”。
杨庆堂认为,法官要重视民意,但不能以民意为中心,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会影响杀与不杀的判断。可杀与可不杀的案子,坚决不杀。”杨庆堂表示,中国老百姓几千年的杀人偿命观念还在,只能逐渐在立法上减少、在司法上慎用死刑。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
“虽然现在有死刑,但也要严格限制和适用死刑,经过大家的努力,也许可以不用再纠结杀与不杀。”
以下是根据杨庆堂演讲录音所做的整理。
一、犯罪主体
把握死刑案件杀与不杀,首先要看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甚至到了20岁也要审查,因为有些贫穷落后地区的被告人虚报年龄,身份证和户口簿显示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哪怕他杀了多人,手段特别残忍,都不能杀。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策略,70岁至75岁的老人一般也不杀。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经过鉴定一般不适用死刑。然而,吸毒后曾经表现出暴力行为,被处理过,再吸毒杀人,则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