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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给在国内的符合申请资格的外国人士签发永久居留权证明,也被称为中国绿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根据规定,持“绿卡”人员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
《办法》规定,对在我国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