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巧成拙,男方被罚6万
法庭上,张科表示,上述两百余万款项,并非自己所有,真实是代收公司的业务款。为进一步佐证这一说法,张科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印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载明,公司的确曾利用张科私人账户用于转款。其中还特别注明所利用的银行卡账号。
然而,也就在法庭进一步调查中,这份委托书却露出了马脚。委托书出具时间为去年4月,而张科所持有的两张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开户时间竟为去年的8月。
“4月的委托书咋能预测到8月的银行卡账号?”
最终,法院认定,张科提交的是虚假证据不予采信。同时因张科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向张科作出罚款6万元这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