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非法剥夺被害人黎二某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考虑其归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7名村民的联名请愿书在刑事审判中是否有效,能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官介绍,联名请愿书多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为表达自己的愿望,以书面形式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书。它是群众表达自己态度的一种方式。请愿书中的内容仅说明了当事人(包括被告人或受害人)平时为人处事留给他人的印象,但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
从法律上说,联名请愿书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现,甚至是少数人的民意表现,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法院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浚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117名村民的请愿书进行了参考,依法酌情做出了判决,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及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