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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劫杀疑案:律师指无直接物证 证言前后相悖

[2015-12-23 16:04:39]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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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被刑拘当天及前一天的两份有罪供述之后,刘样贵再未认罪,历次庭审中当庭否认犯罪事实,并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终审被判死缓之后,他又在监狱中提出申诉。案卷材料显示了该案的诸多疑点: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存在多处矛盾……

刘样贵的儿子刘沪康因先天脑瘫双腿残疾
刘样贵的儿子刘沪康先天脑瘫,双腿残疾

  “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律师表示,综合历次判决书,控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凶器、指纹等直接物证,对案发现场发现的数枚28cm长的血脚却表述模糊,未能直接证明系刘样贵所留。

  根据刘样贵的有罪供述,作案当夜,他先用一根木棍将刘长文家的电闸断开,然后从刘长文隔壁一座空房子的二楼阳台翻入刘长文家二楼阳台,扒开窗户进入,摸索着墙壁下到一楼,左手拉开刘长文卧室的纱窗门,进门后踢到地上的一个纸箱,刘长文被惊醒后拉住了他的裤子,情急之中他用带着的柴刀砍了刘长文,之后逃走。

  刘样贵现在的申诉代理律师吴鹏彬认为,有罪供述交待的整个作案过程中,本应有大量痕迹和物证,比如指纹、木棍和纸箱,但这些在判决书所列证据中均未提及。

  对于凶器柴刀,刘样贵供述称案发后将刀扔在了路边,为寻找柴刀,警方还张贴了寻物启事奖励1000元寻找,但始终未能找到。

  在与省高院法官的谈话记录中,办案人员刘进祥称,现场勘查“没有取得过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不过,刘样贵在申诉书中称,检方询问他时,曾提到在作案现场发现了指纹,警方也对他进行了指纹提取,但这些证据从未出具。

  现场勘验报告也显示,死者家二楼阳台之间的水泥隔离栏杆上有踩踏痕迹,死者右侧及中心现场通往厨房的过道有多枚血脚印,鞋印长28cm,花纹一致,为同一人所留。

  澎湃新闻翻阅该案历次判决,对于血脚印,第一次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中有两项证据相关,一项是在刘样贵家提取两双鞋子,一双黑色皮鞋(14.5公分,疑为笔误),一双灰色休闲鞋;一项仅提到“丈量鞋子的照片(鞋长为28cm)”。但此后的判决书则仅提到发现血脚印,未提及任何鉴定或其他证据证明血脚印是刘样贵所留,对于在刘样贵家曾提取到鞋子也再未提及。

  针对血脚印,吴鹏彬曾找到专家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专家推算,28cm鞋长按中国鞋码标准应为44码左右,推算身高约为175—178cm。

  刘样贵则在其申诉状中称,28cm血脚印是本案最明显的错误之一,他身高1.68米,鞋长25cm即40码。

  此外,刘样贵在有罪供述中称,作案后他用布和旧蚊帐包着作案时穿的衣服和鞋子烧掉了。他对燃烧残留物进行的指认笔录也列入了该案的证据。

  指认笔录显示,刘样贵指认的地点是“村水泥马路边的左侧”。刘样贵的四叔刘家胜称,这条路通往镇上,路两边是稻田,当时是收割稻子的季节,“车来车往,如果不想让人知道,他怎么会在这个地方烧?”

  “不符合抗诉条件”

  2009年终审被改判死缓之后,刘样贵进入景德镇监狱服刑,他始终无法排解心中的冤屈,通过写日记总结案件的疑点,记录自己的牢狱生活。多年来,这样的日记写满了六七个笔记本。

  2012年5月,他在一本笔记本的扉页上写道:“时光已去,不能重来。这个道理我懂,但依然要追究下去。我这样做不仅是为了自己伸冤,更重要的是让人们知道这个社会还有着良知和正义”。

  2013年,刘样贵似乎看到了希望。他在一份材料中记录,当年7月,江西省检察院委托景德镇检察院对他的案子进行复查,他一度被告知会有乐观的结果,但到了2015年,他的希望又破灭了。

  刘样贵以前代理申诉的律师罗小泉称,2013年底,他向江西省高检递交了刘样贵的申诉材料,对方非常重视且进行了调查,但一年多后却又回复称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罗小泉称,江西省高检口头向他解释,经审查,历次判决书均提到但未作明确解释的“28cm血脚印”为笔误,而哑女经精神鉴定有作证能力,她的指认是有效的。

  今年5月6日江西省高检对刘样贵作出的答复函称:“经我院刑事申诉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案发前,刘样贵有一个六口之家,夫妻俩常年在外打工,两个儿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如今,刘样贵的父母在他被判刑后相继去世,妻子一人在外打工接济孩子的生活,14岁的小儿子被送到外婆家照顾,刚满19周岁的大儿子因先天脑瘫双腿残疾,一个人守在原来的房子里。

  刘样贵的大儿子刘沪康对澎湃新闻说:“我以前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有爸妈,有弟弟,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我很孤独,但从来没跟人说过,因为他们不会相信我,觉得我是在开玩笑。”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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