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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曾某不愿意,为了挣脱黄某的控制,曾某用嘴巴咬黄某的左手背致流血,又用拳头殴打黄某,之后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威胁黄某。他人见状上前将刀夺下。曾某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
庭审中曾某辩称,其只是咬了被害人的手背,并没有打被害人,拿出小刀也只是为了割断挎包的带子以便逃跑,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