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的父亲也表示,她是为了给父亲过六十岁生日欲从日本返回沈阳,因父亲平时喜欢象牙制品,且日本购买较便宜,所以就让明某给其从日本带回些。
父女二人都知道国家不允许随便携带象牙进出境,在明某回国前几天,父亲还特意与妻子赶到桃仙机场,查看海关检查是否严格,还告诉明某可与旅行团一起出来可逃避海关监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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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与父亲的聊天记录和海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其在明知象牙制品不能携带入境的情况下仍携带象牙制品通关,且未向海关申报,故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
鉴于被告人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珍贵动物制品,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