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
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
《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问: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
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