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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晚,在南陵县东门车站附近,王某某被小刚等人拦住,王某某因害怕被打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手机被小刚等人抢走,小刚等人用王某某的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处理。12月10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王某某亲属给予小刚等三名男孩一定的赔偿,三名男孩的法定代理人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对三名男孩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