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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被冤羁押6年半 申请国家赔偿203万

[2016-01-05 08:02:33]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老米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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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炎龙始终不服判决,并一再坚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并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高炎龙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的近十八年里,案件再也没有重审。

河南男子被冤羁押6年半 申请国家赔偿2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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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杀人案发回17年不重审 办案人被称作“永不锩刃的利剑”

  一位名叫高炎龙的男子以抢劫杀人被判死缓,经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回后,17年未安排重审。

  无界新闻2015年11月18日独家披露河南省三门峡中级法院对一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王玉虎强奸杀人案,20 年不审不判,引起广泛关注。次日记者获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另有一起同类命案:一位名叫高炎龙的男子以抢劫杀人被判死缓,经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回后,17 年未安排重审。

  2015年11月22日,高炎龙还向河南省高级法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检察院、灵宝市公安局去信,冀望能让这个“沉睡不醒”的案件有一个结果。

  家属院里的午间命案

  1992年1月11日12时许,三门峡灵宝县(现为灵宝市)城关镇南街居委搬运社家属院发生一起命案,独自在家的老年妇女王桂兰非正常死亡,其手、面部有刀伤,头部有重度脑挫裂伤。

  数日后,灵宝警方人员远赴四川成都,抓捕了河南洛阳偃师市农村青年高炎龙。时年21岁的高炎龙做编织袋生意,案发当日上午曾到王桂兰家中,跟经营着一家日杂土产门市部的王桂兰之子董群灵结账。

  同年1月21日,高炎龙被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1月29日,经灵宝县检察院(现灵宝市检察院)批准,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逮捕高炎龙。

  随后3月14日,灵宝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6日,灵宝县检察院将案件报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年6月1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三检刑起字(1992)第18号”起诉书,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高炎龙1992年1月11日12时许窜到王桂兰家,持匕首划割后者手、面部,并用匕首柄猛砸王头部致死,后抢走现金200余元。

  不过,此后四年时间里,三门峡中院先后四次将案件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直到1996年11月11日,三门峡中院开庭审理高炎龙“抢劫杀人”一案。

  开庭16天后,三门峡中院作出“(1996)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高炎龙否认作案,。法院认定,高炎龙因结算编织袋货款发 生矛盾,认为被害人之子董群灵少付200余元而心怀不满,身带猎刀到其家中找钱,与王桂兰发生矛盾,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炎龙目无国法,光天化 日之下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且犯罪情节严重,论罪当杀,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判 处。”高炎龙因抢劫罪被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高炎龙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1998)豫刑一终字第017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三门 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是年8月15日,“死囚”高炎龙被取保候审,从灵宝县看守所释放。

  此时,他已被羁押了6年7个多月。

  如今,距离河南省高院做出重审裁定已过去近18年,三门峡市中院并未开庭审理此案。案发时21岁的青年已经成了45岁的中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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