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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访
“特定纪念物品”如何认定?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分析,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划伤的照片是否属于特定纪念物。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与特定的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相联系,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求:其一,该物品是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代表,如已过世或下落不明的直系亲属的照片等;其二,该物品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其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其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主张该物品具有特定纪念应符合社会常理。
如果本案中原告陈先生所述属实,那么他童年时代的绝版老照片,对他而言非常珍贵且具有特定性和不可代替性,应当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部分照片毁损,无疑会给陈先生造成精神损害,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
要求30万精神赔偿合理吗?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会依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以及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梳理近年北京判决过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出现在2005年,清华大学一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发生口角,后被其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教授夫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万。2007年,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精神赔偿30万元。
而在大多数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
张韬律师分析,照片属于财产范畴,但照片自身的价值与其承载内容的价值有着巨大的差距,在照片遭受损害时,人们起诉考虑的是照片承载内容的价值,比如不可复制,而不是考虑照片自身的财产价值。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