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张某“晕厥”过去,刘某跑到客厅里,从沙发上拿起钱包和手机便夺门而去。走到张某身边时,刘某把张某一只脚上的鞋袜脱了下来,将鞋扔在了院子里,带着袜子跑出了大门。
逃跑的路上,刘某从偷的钱包里翻出200多元钱,把手机转手卖了100元钱。可没想到仅隔一天,在快餐店就餐的刘某便被抓获。
据了解,2006年至2014年间,刘某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一次被劳教,两次被拘役,2015年2月份刚被释放。
审讯阶段,刘某对自己用砖头打伤张某并拿走其钱包和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3日对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链接】刘某构成抢劫罪
本案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持枪抢劫等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