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检察院认为,杨晓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31.11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杨晓波被控内容共计41条,前13条是相关企业负责人通过向杨晓波行贿钱物等形式,请求其对所在企业提供帮助,其中也有杨晓波主动索贿的情节。
比如,2012年中秋节前,某能源公司负责人赵某甲送给杨晓波蓝宝石戒指一枚,次年又送给她35万美元。2014年春节前,杨晓波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赵某甲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后赵某甲送给她翡翠首饰一套(含一枚戒指、一条手链、一副耳钉)。杨晓波任职期间,要求另一家能源公司为赵某甲所在公司提供两亿元的贷款担保,同时为赵某甲所在公司在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工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拨付上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