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杀人动机卑劣获死缓
被抓后,薛晓峰供述,自己与死者寇某某在兰州一火锅店上班时认识。2014年7月4日,他和寇某某约好晚上一起吃饭。
21时许寇某某下班后,二人回到薛晓峰租住在城关区均家滩的房子里喝酒、聊天。其间,薛晓峰向寇表白,遭到拒绝。寇某某给男友打电话让来救自己。
在此期间,薛晓峰欺骗寇某某当时所在地是马家滩。薛晓峰强行亲吻寇某某时,遭到其反抗,遂将寇某某推倒在床上,并掐其脖颈致其死亡。确认寇某某死亡后,薛晓峰进行了奸尸。
次日凌晨,薛晓峰将尸体掩埋在一栋没盖好的房屋内。
兰州中院审理查明,薛晓峰生于1984年,系秦安县人。201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认为,薛晓峰杀人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