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陈女士王先生系婚前自由恋爱,双方婚前了解相处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多年,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现王先生以夫妻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无法交流沟通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的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