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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家中遭陌生人猥亵母亲讨说法反被拘

[2015-10-30 16:01:16] 来源:网易新闻 编辑:徐丽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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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3日16时左右,进贤县南台乡14岁女孩小琴(化名)在家遭到56岁男子于某的猥亵。母亲为讨说法反被指寻衅滋事南台乡派出所民警对黄女士实施了抓捕,而于某没有因为此事受到处罚。

  受害人母亲被拘留多天 公安未给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于某行政拘留释放后,拒绝对小琴及家人赔礼道歉。10月22日9时许,小琴母亲黄女士到于某家中理论,期间两人发生争执,于某和黄女士扭打在一起,随后黄女士报案。警方到场后,双方才停止冲突,黄女士也回到自己家中。当天11时30分左右,南台乡派出所民警对黄女士实施了抓捕,理由是“寻滋闹事”,决定对其拘留15天。而于某没有因为此事受到处罚。

  小琴的家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当天黄女士在于某家理论的视频。记者看到,在视频中,黄女士除了扭打和推搡,并无过激的攻击行为。

  截至记者发稿前,黄女士已经被拘留了7天。据小琴家人反映,他们至今未收到任何当地公安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拘留通知书。对于拘留黄女士一事,进贤县公安局的回复是,该案是按正常手续执行的。

  27日,记者曾到于某所在村庄,欲找其了解情况,可是于某家大门紧闭。在村中,记者找到了于某的堂哥,不过其表示并不清楚于某在何处。

  据小琴父亲吴先生称,于某曾经通过第三方找到自己,希望调停此事,但是他们一家人不会接受调停,只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新立案调查,“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律师:此案涉嫌强制猥亵罪

  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其表示,根据受害人叙述的案情,于某先是哄骗,后是强行、强制猥亵受害人,实现了刺激性欲望的目的。于某主观上具有性欲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粗暴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依据《刑法》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条释义处罚,而是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4条对于某的犯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违背了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县公安局:情节较轻,检察院驳回案件

  小琴告诉记者,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对她询问调查时,她是单独被带到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的,当时并没有家人在旁边,她的外公在办公室外等候。由于受到惊吓以及怕羞,当时许多案件细节并未全部说出来被写在笔录上。据小琴外公黄爷爷称,当时小琴的爸妈还在外地,小琴在做笔录时,只有他和几个亲属在办公室外等候。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喊他签字,但他不识字,并询问签字的目的。对此,办案人员只是说不签字该案无法处理,但并未解释签字的目的,也未将笔录内容念给他听。

  27日,记者来到南台乡派出所。当记者询问小琴一案时,该所负责人姜自云拒绝回复关于该案的细节与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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