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塔吊师被辞退 泄私愤做手脚
在公安机关,李甫回忆事发头一天(8月22日)与公司领导起冲突的事。冲突之后,李甫所带塔吊班组整体被公司强行辞退。辞退当晚,李甫带着爱人、徒弟、朋友,借酒浇愁。
“咽不下这口气,要整下他。看下他运气,司机检查到了,就没事。”小飞耳里听到师父这样说,没有接话。“吃了饭,把后臂的螺丝给他拆了。”
饭后已是9点过。“鱼竿搞忘拿了,回工地拿。”李甫说着把车停在工地旁。小飞看到师父打开车子后备厢,拿出两个活动扳手,递了一个给他。
就这样,师徒二人径直往工地13号楼走去。小飞跟着李甫从楼梯直上,穿过塔吊通道就到了塔吊上。小飞拆掉了塔吊塔身靠楼外侧的两颗标准节螺丝,放在塔吊平台上。
他看到师父在拆两颗标准节螺丝,后又拆了塔身抱窟上的几个螺丝。
黑夜中,两人又静静下了楼,原路返回车内。“怎么去了三四十分钟啊?”师母问,李甫说“不要多管。”直到次日早上8点过,塔吊坍塌的消息传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阅读延伸:泄愤报复 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条件
成华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介绍,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对少见,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涉嫌上述犯罪活动的责任人,需要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成华检院提醒广大民工朋友,工作生活中遇到不平之事,切莫一时冲动,意气用事,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应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何艾琳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