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凌晨3时许,范某某骑电瓶车沿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行至上派初级中学门口时,遇见小玉一人在路边行走。范某某上前搭讪称愿意送其回家,单纯的小玉同意了。当两人来到上派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附近时,范某某突然停车,将小玉推行至服务中心南面墙角处,欲实施奸淫。
眼看周围夜深无人,小玉自知反抗无效,提出怕染上性病,要求范某某戴上安全套,想借此脱身。没想到,范某某却说电瓶车上有,并很快取来。随后,范某某将小玉奸淫。案发后不久,范某某被抓获归案。
日前,肥西县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范某某辩解说,作案时戴了安全套,“这个要求是她提出来的,所以我认为她是同意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昨日,肥西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