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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扮演者常银生犯强奸罪被判刑3年半

[2015-09-07 15:14:02] 来源:网络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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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铠霖有期徒刑3年半。另外,因将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内裤扔掉,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最新进展 因强奸未遂常银生被判3年6个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告诉法晚记者,特型演员常银生强奸案一审判决已经下达,常银生因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帮助破坏案发现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经被判刑。

  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被告人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摄裸照。


被害女子与警方赴医院检测。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害人婉拒采访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

  苏律师告诉法晚记者,这件事每次提及,对当事人丁女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所以开庭的时候,她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现在她心里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丁女士通过律师之口,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苏律师说,当天审判的时候,法院先审理的是刑事部分,对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案件揭秘 书画“院长”指使手下藏匿强奸证据

  51岁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农民。在多名证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证言中显示,他们平时称呼王某永为王院长,冯某则是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经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冯某则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后两人都被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永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丁某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某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王某永曾供述,当晚吃完饭后,他到画室写字。写完后到院里看见冯某,就问常老师和丁老师怎么还不过来,冯某说姓常的走了。他看见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就问丁女士在哪,冯某说可能在北侧房间里。两人就一起去了北侧房间。

  王某永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问怎么了,丁女士说:“老常欺负她,给她拍照,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永表示,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着不好,就把那个东西拿出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了。后来他给冯某打电话,让他去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永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垃圾桶南侧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证常银生强奸案时,发现王某永、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后将两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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