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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张某、彭某,在明知被害人圆圆系两岁幼儿的情况下,仍与其碰杯对饮致其饮用白酒过量死亡,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人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减轻处罚。3人过失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不大,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被害人的监护人许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3名被告人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协议,按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3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10 月30日,法院宣判,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十个月;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11月2日,法官向关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的3人宣读了判决书,3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