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福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