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排行榜 > 正文

北京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一审获无期

[2015-11-06 12:57:56] 来源:腾讯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曾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的宋建国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宣判。法院对检方的指控予以认可,一审判处宋建国无期徒刑。其子获刑20年罚200万。

  收受:钱款共计1500余万、金条1800克

  2007年至2012年,宋建国接受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的请托,办理多副"京A"号牌,为北京新月驾驶员培训中心恢复驾驶人培训许可提供帮助。

  接受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文贵的请托,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副"京A"号牌和盘古大观大厦墙体电子显示屏设置提供帮助。

  接受中国油画协会副主席董栋华的请托,为北京国子监油画艺术馆有限公司等单位办理多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通过让上述人员到孙士平经营的北京融德画廊购买字画的方式,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共计1530万元。

  2007年至2012年,宋建国还先后索取、收受刘长青、刘长江给予的180万元,金条18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228.78万元。

  收受:金条200克

  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接受北京荣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多副"京A"号牌,收受张胜给予的金条200克,折合人民币4.5万元。

  原北京交管局长之子被判20年 曾收超千万好处费

  11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之子宋喆,因贪污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此案开庭时,检方指控宋喆为多家企业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而收受好处费12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宋喆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改判无罪。

  被控贪污受贿 共计1200余万

  检方对宋喆的指控罪名总共两起,一是涉嫌贪污罪,二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检方称,宋喆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利用其曾担任北京市公安民警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赵某,私自将宋喆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一辆走私白色保时捷卡宴 越野车予以变卖,赵某实际收入卖车款17万元,赵某告知宋喆卖车款为15万元,二人将卖车款据为己有。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赵某购买了一辆同款银色车并将其改装为白色。

  而宋喆在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共涉及5项犯罪事实。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间,身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建国之子的宋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昊、孔某,通过宋建国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高某办理 “京A”机动车号牌、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11766108元,美元123207.71元,共折合人民币12564530.92元。

  北京原交管局局长司机受贿办车牌获刑4年

  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称北京交管局)局长宋建国的司机杨常明,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办理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3.8万元。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杨常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在案扣押款项中的人民币43.8万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6万元折抵罚金。杨常明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他为请托人申领的“京A”和“京C”机动车号牌并非法定的“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北京高院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间,杨常明作为北京市交管局局长宋建国的司机,接受张某请托,通过宋建国的审批,或者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张某及其亲友办理10余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为此,杨常明先后多次收受张某给予的款项共计38万元。

  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间,杨常明接受李某的请托,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李某亲属办理3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为此,杨常明收受李某给予的款项0.8万元。

  2011 年5月至2012年5月间,杨常明接受北京高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利用宋建国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高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5副“京A”机动车号牌及1副“京C”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为此,杨常明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给予的款项共计5万元。

  交管局办公室秘书科原科长王某的证言显示,2006年11月,杨常明随宋建国调到北京市交管局任宋建国的专职司机。杨常明曾找他办理过大约10副左右的车牌,一般是杨常明找到王某,王某让杨常明把需要办理车牌的车主姓名、车辆信息给他,他在A4纸上写上这些内容,在底部注明是宋建国的司机杨常明交办,再找相关领导签字审批,然后把审批单传给车辆管理所值班室,之后车辆管理所通知杨常明或车主办理车牌。

  北京高院认为,杨常明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杨常明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终审判处杨常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