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说,他当天放完火他没走,在旁边看着,民警赶到现场后觉得他很可疑,从他身上搜查出3个打火机和钱,“打火机就是放火用的,我身上有3个打火机,是我从超市买的。”
李某承认在北京放了5次火,每次都是看到火烧起来才走。他说他曾在老家放火被抓,其中一次是在大桥底下放火,点燃的是一辆汽车,他说他知道用打火机点不着汽车,先把衣服点着了,把烧着的衣服从开着的车窗里扔进去;还有一次是点一个自行车车棚。
“放火好玩,所有我就来北京了。”李某说他来北京就是为了放火,放火之余,他就在网吧里上网玩。
由于他患有智障,只能简单地说单词,因此庭审很慢。公诉人不断提醒李某慢慢说,对于公诉人“为什么放火”的问题,李某再说回答,“好玩”。
公诉人问到放火的危害,李某回答“烧死人”。
“你希望把人烧死吗?”辩护人问。
李某想了半天,看着辩护人说不出来。法官提醒李某可以用点头或者摇头表示,李某摇摇头。
“你不希望有人烧死是吗?”辩护人问。
“是。”李某边点头边说。他说他之所以一再放火,就是因为看到着火他非常高兴、很开心。
经鉴定,李某属于中度智能碍障,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