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0时30分,警方接到报警称,中川镇西槽村三社一院内着火。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着火住户家一家三口被烧伤,当伤员被送至医院抢救后。警方开始勘察现场发现,门锁完好,门外地面有一打火机,屋内有浓烈的汽油味,地面上还有大量的油印足迹……现场勘察反映真相——火灾绝非意外,而是人为!警方进行询问,意外得知这场火就是这家的男主人张某放的。
张某1966年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张某和现任妻子苏某,以及21岁的女儿生活在兰州新区中川镇西槽村三社的租住房内。事发当天,张某因家庭矛盾,将在床上睡觉的妻子苏某和女儿用电话线捆绑后,将一瓶(美汁源饮料瓶,1.25L)汽油浇至二人身上及本人头部,并将汽油点燃。2014年3月14日,苏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苏某系大面积重度烧伤伴严重并发病变而死亡;女儿皮肤烧伤属重伤一级。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纵火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与苏某结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发生争执,致使矛盾、积怨堆积,被告人张某采取放火手段,捆绑妻子和女儿,并且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灌在二人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二人被大火烧伤,其妻子苏某不治身亡,其女儿被烧成重伤一级,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犯罪坚决,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杀人手段残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某限制减刑;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344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