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凌晨6时许,何剑持从吴某处劫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6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何剑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两起,致三人死亡。认定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项罪名,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何剑未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裁定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何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何剑两次滥杀无辜,致三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予以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