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徐某向干某索要4万元来修理自己的桌子。
在法庭上,干某表示徐某的维修费用要价太高。干某认为,自己在保管期间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桌子也不是自己故意损坏的,也想将桌子送到相关单位进行维修,损坏属于无心之失。
徐某则反驳称桌子是寄存,干某违反了双方约定,擅自使用了桌子,存在过错。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干某赔偿徐某1.3万元,桌面修复由徐某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