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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鉴于其是受人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货车,依法返还车辆所有权人,扣押在案的36.6吨废旧轮胎依法予以没收,由东兴海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