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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师性侵幼女 1800精神治疗和5万调解款选择

[2015-11-25 18:46: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海章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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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8日,宁夏教师性侵12名幼女案二审开庭。灵武市乡村教师黄振辛,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银川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在小马看来,挣到足够的钱,在吴忠市买房彻底离开灵武市,才是女儿唯一的出路。相比于做后期心理干预,他认为,最好的选择是慢慢淡忘,别再提起这事。

  尴尬的零判例

  调查得知,就在灵武性侵案今年1月开庭之际,距离灵武市230公里的宁夏海原县,也发生了一起性侵9名女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是该县甜水乡的小学教师杨某。他在给学生上课之际,猥亵了班上9名女生。作为该案的援助律师,塔拉告诉,最终这起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也是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每位受害幼女同样获得了数万元的赔偿。当然,与灵武案调解协议一样,和解的条件之一,就是不容许向新闻媒体泄露案情。

  据媒体报道,2014年12月18日,广西集中宣判了八起性侵儿童犯罪案件,最小的受害者年仅4岁。这其中,就有河池市中院审理的一名51岁农民强奸3名不满10岁少女的案件。吴晖通过调研了解到,河池中院有关法官,在此类案件中从未收到过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甚至一些基层审判人员,都不晓得有被称为“亮点”的《意见》,可以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康复费用。

  银川中院的一审法官也向吴晖透露,六年来,他只受理过一起在性侵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但当事人并非未成年人。而在广西高院刑三庭一位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看来,她更关注的是此类赔偿能否落实。“如果加害人是老师,根据《意见》精神,还可以把学校扯进来列为被告,而如果是一个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即使判了也执行不了。最后还不是靠司法救济的钱来解决。”

  据悉,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院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一般动用司法救济经费,这笔款项的上限,在广西是3万元,在宁夏是5万元。但这种救济只是一次性的。交叉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等数据网站,发现《意见》颁布两年来,此类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尚没有一起对心理康复治疗予以认定的。

  银川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调解无疑可以让受害家庭拿到更多的赔偿,也免去了一次又一次的诉讼追讨带给孩子的不停伤害。但在吴晖看来,调解不能替代判决。一起典型案例,通过有效判决,会对社会起到更大的警示、教育及防范作用。更何况,这笔钱的用途,本来指向的是受害儿童的精神康复专用,现在以调解的名义一发,大部分成了受害家庭的一笔新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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