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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煤老板状告政府拟索赔4亿

[2015-12-12 14:17:09] 来源:中国经营报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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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片荒芜的山坡,锈迹斑斑的钢架下,一大堆砂石黄土掩埋着曾经出产百万吨煤炭的洞口。曾经在“关中煤都”叱咤风云的煤老板王振龙,落魄地指着荒草山下埋没的煤矿,发出一声长长的叹息。

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

  煤老板曾揭黑举报局长

  事实上,煤矿被强制关闭后,王振龙在多方求援未果,于2012年先后打起“民告官”官司讨要说法。

  2012 年12月26日,昌顺煤矿向韩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韩煤发(2012)118号文件。此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潼关县人民法院审理。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撤销韩煤发(2012)118号文件。此后韩城市煤炭局也未提起上诉。

  对此文件被判撤销,王振龙认为,这意味着韩城市关闭昌顺煤矿的依据不成立,韩城市多部门的强制关闭其煤矿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也由此他认为,可以认定昌顺煤矿是一个可以正常经营的合法经营主体。因此,他有权申请恢复生产。

  但现实的情况是,该煤矿已经被强制关闭4年多,且《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两大许可证已经被注销。本报记者也先后从陕西煤监局、陕西煤炭局相关处了解到,昌顺煤矿已于2012年至2013年先后状告两局,要求撤销两局注销该矿证照的行政行为,但未获法院支持。陕西煤监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对此表示,该局注销证照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王振龙则表示,临近昌顺煤矿的韩城市桑树坪镇禹昌煤矿发生井下透水事故与韩城市昌顺煤矿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明昌顺煤矿与“8·7”透水事故直接相关。

  所以,昌顺煤矿是“受害者”。但是,陕西煤监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下级机关下发(2012)252号文件,要求关闭申请人的矿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也正是因为该文件,韩城市煤炭局才出炉了韩煤发(2012)118号文件,并对昌顺煤矿实施了行政关闭,导致其企业损失4亿多元。

  在告赢韩城市煤炭局后,王振龙游走在陕西省及韩城市的多个政府部门,要求实施强制关闭其煤矿的韩城市政府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没有结果。

  在这种背景下,昔日的煤老板王振龙开始举报当地煤炭主管领导,并要求彻查“8·7”透水事故的真相。据本报记者实地调查获知,2014年,韩城市煤炭局原局长陈均良,就是在王振龙的举报之下落马。2014年7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均良有期徒刑11年。

  王振龙在一份举报信中言称,昌顺煤矿被关闭,很大原因是在陈均良身上。他称:“2011年,原韩城市煤炭局局长陈均良借煤矿整合名义,强迫我矿以高价收购已被关闭淘汰年产6万吨的煤电联办矿,被我矿婉言拒绝。由于对陈均良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行为未能得逞,断了其财路,因而怀恨在心,被他步步挖设陷阱,百般陷害。”

  王振龙认为,陈某陷害其的一个例证是,2011年8月1日,一封匿名发给韩城市领导的举报信称:昌顺煤矿采取欺上瞒下等手段,违法违规生产,其中包括越层越界等违规开采。

  但对此,8月8日韩城市煤炭局联合多部门就举报调查做出《关于举报韩城市昌顺煤矿违规违法生产调查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举报材料所反映的许多问题除了“涉黑事件”因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尚未结案外,其他几个方面的问题基本失实。这份举报材料被王振龙认为是陈某背后干的坏事。但举报是否与陈某有关,其扑所迷离的情节也难获证实。

  状告市政府拟索赔4亿元

  本报记者了解到,禹昌煤矿透水后,作为事故“元凶”该煤矿被实施关闭。而作为“受害者”的陕煤桑树坪煤矿与昌顺煤矿却享受了不同的待遇:昌顺煤矿强制关停,而陕煤桑树坪煤矿不但得到了赔偿,且目前已经恢复生产。

  在王振龙看来,昌顺煤矿和陕煤桑树坪煤矿同样都是受害者,按理应该享受一样的待遇,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昌顺煤矿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关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他本人也从曾经的煤老板,变成了倒霉的老板。他认为,其背后是官商利益不平衡所致。

  据王振龙称,从2011年8月停产至今,昌顺煤矿以及他本人损失巨大,仅仅井下壁式面巷道工程及设备就投入3481.8万元,技改时新建主斜井投入 4457.32万元,巷道支架和人工工资275万元,新安装的双回路电564.48万元,地面建设以及设备投入1.5亿元,加上“8·7”事故抢险费用,看门人的工资等等,损失达到了4个多亿元。为此,日前他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状告韩城市政府联合关闭其合法煤矿,并要求韩城市相关部门赔偿其 4亿元的经济损失。

  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认为,韩城市煤炭局关闭昌顺煤矿的行为 “韩城市煤炭局韩煤发(2012)118号文件”已被潼关县人民法院撤销,故昌顺煤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作出关闭昌顺煤矿行政行为的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西北政法大学彭涛副教授分析指出,该案中韩城市煤炭局联合其他五部门做出《关于举报韩城市昌顺煤矿违规违法生产调查情况的报告》,曾认定该矿没有超层开采,随后却向上级报告该矿存在超层开采的情况,并且在没有任何现场证据支撑的情况之下认定该矿是“8·7”事故的责任人。

  因此,最后行政行为的文件又被法院撤销,这就充分说明了相关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由此,韩城市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勇于承担法律责任,以实际行为作出赔偿,为昌顺煤矿恢复生产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据本报记者了解的最新信息显示,目前王振龙状告韩城市的案件,已经向渭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韩城市政府已委托法律人士应对该案。返回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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