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就不能不说了:从那个“建议书”的起草,到今天“公示”于众,得经过很多很多道的审查把关程序吧?“建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1月16日”(备注:“建议书”和“公示”用两种方式来表示日期,这不是我的小疏忽,而是文件的原文),公布上述文书的今天是2015年12月15日,跨度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那么多道的审核程序,就没人发现那个错字?
而且,薄谷开来案不是一般的案子,而是惹人关注的案子,虽然理论上说,对任何案子的处理都应该同样地认真,但地球人都知道,对任何案子都同样地认真那是极难作到的,那么,对这么敏感而受人瞩目的案子,能不能在处理环节上多加一分认真呢?
依法治国是国策,是大口号,作为依法治国的最前沿的“部队”,法院自身严谨认真的态度和形象有多重要,就不用我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