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乘坐公交车时与其他乘客相撞导致肋骨骨折,孙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将其诉至房山法院。日前,房山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乘客
乘车受伤诉公交
孙女士是本市房山区人,她起诉称,今年1月26日,她乘坐北京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从前门上车走至后门时,公交司机突然将后门打开,导致后门涌入的乘客将她挤倒,腹部撞在车座上。起初,她没感到有问题,自己爬了起来,“就是觉得肚子有点疼”,然而腹部的痛感随后愈加明显,甚至直不起腰,孙女士下车时找到公交公司的值班人员,对方建议她先到医院就诊。孙女士就医后,起初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回家休养一周,可她腹部的疼痛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孙女士在家人的陪伴下,又回医院复诊,这次被查出两根肋骨骨折。
孙女士认为,公交公司有责任保证乘客的安全,由于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她受伤,所以公交公司应赔偿所有损失。为此,孙女士多次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孙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公交
应由第三人担责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孙女士摔倒实际上是其在上车过程中和他人拥挤导致,公交公司仅能保证车辆运行的稳定和安全,在站台和上车过程当中,公交司机没有相应的能力进行强制性规范与要求,所以公交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同时强调说,孙女士摔倒的原因主要在于她没有遵守文明守序排队上车的基本道德,和他人拥挤上车抢座造成摔伤。孙女士是与他人在上车抢座拥挤过程中被第三人拥挤所致,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
被告担部分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管理方,应妥善管理、充分维护站内乘车秩序及乘客乘车安全。
本案中,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孙女士认为司机突然打开后门,操作不当,导致后门涌入乘客将她挤倒受伤。法院认为,孙女士上车时是始发站,乘客较多,司机在车辆停稳后打开后门以方便乘客上车并无不当,且孙女士受伤是乘客相互拥挤上车所致,与司机的操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公交公司对孙女士所受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各项费用共计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