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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镇党委书记看守所猝死 公安局被判赔34万

[2015-12-27 10:36:22] 来源:网易 编辑:桃之妖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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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羁押不到一个月,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党委书记刘宝龙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家属就此向抚顺市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却遭到拒绝。家属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235万余元。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有外伤

  为查明死因,宋长芬申请进行尸检。根据辽宁省检察院作出的尸检报告,刘宝龙“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右肺下叶局灶性出血;左髂后上棘处皮肤表皮剥脱;右腘窝处皮肤紫红色变色。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较轻,不构成本例死因”。

  尸检报告还显示:“刘宝龙的脸面部肿胀,尤其左耳前部肿胀的比较严重”。

  据此,宋长芬认为因病而死亡不能完全解释刘宝龙的死因,“进看守所前,刘宝龙的身体一直都非常健康,健康检查表上也没有记载任何问题。”

  2014年11月5日,宋长芬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刘宝龙突发急病且未及时给予救治而致死亡”。

  两个月后,抚顺市公安局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称,根据抚顺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作出的《关于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刘宝龙属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公安局未及时救治

  宋长芬对抚顺市公安局拒绝赔偿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刘宝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5万余元。

  宋长芬认为,抚顺市公安局也未能对刘宝龙尸体上的外伤进行合理解释,因此不排除刘宝龙死于他人殴打和伤害;刘宝龙即使死于疾病,他人的殴打和伤害也可能构成刘宝龙突发疾病的诱因;即使刘宝龙没有受到他人的伤害,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作为羁押机关,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和送医,无论如何,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抚顺中院认定,根据检察机关作出的《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和“尸检报告”,及刘宝龙死亡前15日的原始监控录像,刘宝龙系死于疾病。

  抚顺中院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承担的责任是未给予及时治疗,未及时治疗不是导致刘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抚顺市公安局对刘宝龙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家属提出的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抚顺中院认为,被抚养人已满十八周岁,而因病死亡不属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抚顺中院决定,撤销抚顺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由其赔偿刘宝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44067元,以及向刘母支付赡养费每年795元,直至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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