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脸”的基础在于民意。以提请审议草案中“禁止代孕”条款为例。在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的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纳入了法律规定,并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这一修改却引起了较大争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发言和媒体报道看,多数人不赞同彻底禁止代孕,认为在当前条件下,代孕需要规范而不应彻底禁止。
事实上,代孕问题本来就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虽然可能引发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是,这对一些不能生育的女性来说,也可能是唯一的繁衍后代的渠道。因而,美国、印度、俄罗斯等国家的立法目前已经支持合法代孕。而且,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主要涉及的是医疗问题而非计划生育问题,如果确需规范,也应当在全面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辅助生育法,对代孕的概念、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后表决稿中删除了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是对民意的充分采纳和尊重。这在延长生育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条款都有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