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湖北咸宁中院对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了宣判,对李春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咸宁中院认定,1999年至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担任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曲松枝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约3900万元。
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近5.7亿元;同时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