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被害人给生父的遗书中提到了被性侵的事实,但并没有表明是因受到性侵而自杀,小欣是由于工作、恋爱等因素导致情绪无法正确宣泄而自杀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曾作过多次稳定供述,其情节与被害人给生父的遗书相印证。被告人张某身为继父,与和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女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害人小欣在被强奸十多年后自杀,强奸行为并非被害人自杀的唯一诱因,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继父女,两者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犯罪行为严重违反家庭伦理,且被害人当时是一名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的健康成长和发育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并导致其性格养成的缺陷,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