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原告吴燕的代理人认为,为弄清亲人吴卫飞的死因,20年来不间断地上访各级相关部门,提出关于知情权诉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如果被告琼山公安分局认为本案证据充分,事情清楚,经得住历史和真相考验的铁案,那么就不必遮遮掩掩,将原告拒之门外,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复查权,被告琼山公安分局拒绝原告的诉求就是行政不作为。
首先,吴燕作为死者的胞妹,她对朝夕相处的亲人吴卫飞突然离去,处在无比的悲痛中,其亲人对公安机关委托所做的死因鉴定,觉得存在多处疑点,且至今为止,被告琼山公安分局答复内容根本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因而提出查阅其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弄清其真实的死因,只要被告琼山公安分局把有关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展示,本案的客观事实真相就大白于天下。这种要求和愿望是任何家庭和失去亲人都会产生和存在的,是活着亲人对死去的亲人怀念的需要,是人之常情乃正常情感的流露。
其次,被告琼山公安分局实施对死者吴卫飞死因进行侦查或调查早已结束,且已时过20年,定性该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意外事故死亡。
做出如此定性的依据,是死者吴卫飞死亡的鉴定结论。其鉴定结论及所依据的证据已归档由档案室保管,这是一起意外事故的档案材料,其档案材料所形成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被告琼山公安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其工作人员意外死亡调查材料的信息,应使用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履行该规定是行政法规赋予被告琼山公安分局的法定职责,被告琼山公安分局不履行就是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