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鲍某某持刀捅刺他人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庭审中,鲍某某翻供,不构成自首。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鲍某某无期徒刑,并判处其赔偿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