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7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左停指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是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延续与发展,它进一步明确了救助供养对象、程序、内容和标准等。这次公布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如在救助供养内容方面,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标准方面提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对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也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