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4年1月27日晚,受害人之一的张某在葛存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得知葛存梅无力偿还其被骗的66万元后,在家中喝农药、跳楼自杀,后被家属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葛存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偿还前期借款所欠本息,编造自己和银行工作人员合作等虚假事由,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因葛存梅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张某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从重处罚。葛存梅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今年10月,南通中院以葛存梅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