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黎旭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黎旭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