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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 以“爱”之由给孩子带来伤害

[2015-11-12 11:29:56] 来源:海外网 编辑:海章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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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未来网报道,2015年4月3日,网友徐某在微博上发布了这样一组照片,一个男孩,后背和腿上布满了鲜红的被抽打过留下的痕迹,看上去十分“悲惨”。照片发布后,立即被网友转发,轰动一时的南京养母“虐童”案就此揭开。

  大人们指着小宝说:“那不是你亲妈”

  根据此前的报道,小宝是李征琴养子的这层关系,孩子本身并不知道,如今人尽皆知,小宝的生父母认为是那封“爆料”让自己背上了“遗弃孩子”的恶名。事实上,孩子并非“遗弃”。李征琴是小宝生母的表姐,因见到妹妹生活拮据,需要需要抚养的孩子多,便主动要求把小宝过继给她。对此小宝并不知情。

  小宝的生母张传霞和丈夫住在安徽来安县的农村里,当地的村民介绍,由于张传霞家中有3个孩子,孩子多了,家庭条件不好。报道称,她告诉小宝李征琴才是他的妈妈,现在他妈妈要把他带回南京。小宝听了之后,就高高兴兴地坐上了李征琴家的车,从安徽省来安县来到南京生活。其间,小宝并没有不适应城市的生活。

  小宝养母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说:“李征琴出事后,浦口区的民政、妇联等部门的个别人指着孩子说,李征琴不是你亲妈。尽管李征琴跟小宝的关系很好,但对孩子来说,颠覆了他的认知,又处于慌乱的时期,这是很大的伤害。”

  王永杰说:“后来李征琴和孩子被“拆散”,相关部门让孩子的生父母来履行监护责任,在学校旁边给孩子租了一个房子,房子大概有10平米,条件非常不好,可以说是家徒四壁。一开始约定房租由政府出,但后来房租一直拖欠,而且只拨了孩子一个人的生活费。小宝的生父母没有工作,根本没办法留在南京所谓‘切实履行监护义务’,没办法生活。这一家走投无路,回到了安徽农村,也就离开了原来就读学校。”

  浦口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说,街道办给小宝租了一套房,协议签了一年,房子还没到期。区里一直在跟进这件事,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好。

  再谈“虐童案”,辩护律师坚称“应尊重孩子的意愿和相关法律”

  9月30日,南京“虐童案”被告人、孩子的养母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辩护律师王永杰表示,其委托人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距离一审判决过去将近两个月,王永杰表示,仍然坚持上述做法及理由。

  王永杰认为,依据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他解释称,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此前有披露称,从照片上看,孩子的伤痕明显,看上去触目惊心,但据孩子生母讲,小宝的皮肤异于常人,非常容易出现这样鲜红的痕迹,过两天就下去了,孩子本身并不疼。

  法医给出的鉴定内容显示,孩子是皮内出血,依据公安部刑侦局在2013年出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在2013年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以及多名法医专家认定,皮下出血是轻伤,皮内出血只属于轻微伤。只是轻微伤,“虐童”一说就有失公正了。

  从案发到现在,小宝始终强烈要求还给他妈妈,不要追求李征琴的责任,孩子的生父母也在多个场合多次明确表态,“姐姐没错”。

  王永杰称,孩子的这个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无论是孩子还是孩子的生父母,都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撤销案件,要求对李征琴无罪释放。但未被采纳。现在孩子的生活境遇很糟糕,尤其是在情感方面。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操作上还差得远

  纵观此案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孩子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当关注热潮退去,新的焦点替代了本案,但施加在孩子身上的负面影响没有转移,孩子的困境没有解除。不否认所有好心人的动机,也尊重法律的判决和程序正义,但面对眼前和未来可见的困境,好心人又在哪里?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虐待儿童就是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纠结。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对儿童的暴力都要禁止。”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

  李征琴的做法的确存在问题,法律因此强势介入恰恰说明了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当年电影《刮痧》引发社会讨论,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西方社会持有零容忍的态度,甚至有些时候反应过激,而中国也正朝着这个方向迈进。只是聚焦到本案,公检法、妇联、街道、学校、网友涉及的各方无不出于对孩子的爱和保护,但好的意愿却没有达成好的结果,伤害在进一步加深,远超皮肉之痛。

  1990年,中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王永杰表示,儿童的最大利益是真的把孩子放在首位,评估事后效果,而不是以“爱”孩子的理由达成自己期望的结果。主角是孩子,不是自己,也不是任何机构。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了,如果不让悲剧重演,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王永杰说。也有建议称,希望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在类似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法律更有温度,事件更加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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