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认为,陈安丽死亡为多因一果侵权法律关系,导致陈安丽死亡的有两种疾病,分别是重度贫血和融合性小叶肺炎。而致陈安丽贫血的因素有三个: 一是陈安丽自身原因;二是原告对陈安丽病情疏忽,延误治疗;三是王杰自制药物的关系。庭审中,被告方一再表示,制售假药是王杰的个人行为,与院方无关。
被告方律师表示,陈安丽死亡既有其自身原因,也有第三人的原因;有王杰故意犯罪行为,也有死者父母、被告的过失原因。上述原因间接导致陈安丽死 亡,因此,他主张应由上述责任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被告方律师认为,三份鉴定结果不能说明王杰自制的药物是陈安丽死亡唯一原因,因此,提 出了重新做司法鉴定的请求。
昨日上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较大异议。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