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杨某是3岁被害人小晨的保姆,是被害人一家的远房亲戚。
自2014年起,被告人杨某在被害人小晨位于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的家中做保姆。2015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因小晨哭闹心生不满,先在家中将一根断的缝衣针扎入小晨右侧臀部内,随后又在楼道中将另一根断的缝衣针扎入其左侧臀部内,两根针长分别为1.1cm和2.8cm,致小晨双侧臀部异物存留,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小晨父亲张某于2015年8月7日报警,民警于同年8月23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作案工具缝衣针二根已起获。
杨某被抓获后,当即供述了其针扎小晨的经过,且称之所以将两根针全部刺入小晨的体内,是因为“这样可能看不出来,如果用针一下一下扎可能会有针眼,有可能被发现”。当被问及其伤害小晨的原因,杨某最初称因小晨当天特别淘气且哭闹不止,自己心情也不太好,因此想针扎小晨解气;后又称因为小晨父母开的工资低于市价,每月仅给2800元,而市价是3000元,故产生了报复心理。当被问到是否就涨工资一事与小晨父母交流过,杨某称自己不爱说话,从未提到过涨工资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