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不予供认,辩解其的行为不属于占道经营,只打了一个人一耳光,咬了另外一个人,没用拳打执法人员,没骂执法人员。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