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杨某是3岁被害人小晨的保姆,也是被害人一家的远房亲戚。杨某本人也是一位母亲,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一个5岁的儿子。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称,自2014年起,被告人杨某在被害人小晨位于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的家中做保姆。
2015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因小晨哭闹心生不满,先在家中将一根断的缝衣针扎入小晨右侧臀部内,随后又在楼道中将另一根断的缝衣针扎入其左侧臀部内,两根针长分别为1.1cm和2.8cm,致小晨双侧臀部异物存留,经鉴定属二级轻伤。
小晨父亲张某于8月7日报警,民警8月23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作案工具缝衣针二根已起获。
杨某被抓获后,当即供述了针扎小晨的经过,且称之所以将两根针全部刺入小晨的体内,是因为“这样可能看不出来,如果用针一下一下扎可能会有针眼,有可能被发现”。
当被问及伤害小晨的原因,杨某最初称因小晨当天特别淘气且哭闹不止,而自己心情也不太好,因此针扎小晨解气;后又称是因小晨父母给其开的工资为每月2800元,低于3000元的市价,故其产生报复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