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帖还附上了一张签有“苟祯鸿”的50万元“借条”,名义系苟付还当事人交往期间来回见面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苟承诺2015年6月28日还,但至今未还。
当事人在举报帖中留下了自己的全名、身份证号以及家庭住址。
上述纪委负责人证实苟某绥江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的身份,称县纪委已于11月成立调查组,被举报人苟某仍在正常上班。